赵子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用范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认真研究您的建议,所提的四方面建议对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推动纳税信用进一步融入社会信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具有积极意义。税务部门将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一、关于统一完善评价标准的建议
2014年以来,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先后印发《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持续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机制,形成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结果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全环节”的纳税信用制度框架。截至2025年4月,税务部门已连续11年开展纳税信用评价,评价范围已基本覆盖全部企业纳税人,评价标准、评价流程全国统一,评价结果全国互认。
2025年5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要求,税务总局印发《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进一步拓展信用评价范围,明确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类型经营主体可自愿申请参评。同时,依法依规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等情形,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实现相关责任人员与其关联的经营主体之间的信用联动,引导促进自然人提升诚信纳税意识。
二、关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议
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等工作要求,税务总局通过联合发文、签订备忘录等形式,与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一方面,及时获取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吊销、年报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等数据,用于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另一方面,定期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A级纳税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等数据,供相关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三、关于拓宽评价结果应用领域的建议
税务部门积极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除联合29部门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依法依规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外,还推动相关部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评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选举、企业上市申请等活动中,把纳税信用状况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综合利用。特别是2015年以来,税务部门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据统计,2024年全国小微企业通过“银税互动”获得银行贷款745.36万笔,贷款金额3.06万亿元,同比增长7.75%。
四、关于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议
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为守信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或优惠,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目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融入税收宣传辅导、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即征即退、留抵退税、日常办税、风险应对、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注销等各方面。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将自动关联其纳税信用级别,适用不同的办理要求。与此同时,税务总局定期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布,供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按照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统一部署,持续完善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依法依规推进纳税信用信息共享、拓展纳税信用应用场景及自然人纳税信用建设等工作,推动纳税信用更好融入社会信用,促进全社会信用意识整体提升。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010-61989963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