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建议提案办理

时间:2022-06-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访问量:1
【字体: 打印

孙建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税力量助力残疾人就业创业实现共同富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积极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稳岗扩岗,改善残疾人生活,形成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发展为残疾人提供美好生活的良性循环,对于落实“六稳”“六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您提出的关于发挥“税力量”助力残疾人就业创业实现共同富裕的建议,体现了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持续关注和支持信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我们完全赞同您的建议。

一、关于加强残保金征收管理,协同残保金管理部门提高残保金征管质效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残保金。征收过程中,税务总局会同中国残联综合运用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手段,开展了缴费登记查漏补缺、安置残疾人情况比对核实、欠费情况督促提醒等工作,并依托税收大数据平台,及时核实申报疑点数据,稳步提升残保金征收管理质效。各地税务部门也积极主动、多措并举,努力做实做细残保金征收服务工作。例如,您所在的山东省,税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残联组织,依托工作台账、风险指标等开展日常费源监控,利用网格化手段开展常态化管理,确保残疾人安置就业及残保金征缴、入库、退付等各类信息真实准确。河南税务部门针对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联合残联编写政策制度手册及咨询备答口径,优化系统设置,完善审核功能,提高数据质量。上海税务部门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实现残保金申报征收“进一家门办多家事”,为费款缴纳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关于加强与财政和残联沟通衔接,确保残保金按时、足额缴纳

残保金征收管理涉及财政、残联等多个部门,跨部门沟通衔接尤其重要。税务总局结合各省实际,积极推动建立税务、财政、残联等多部门参与的征管合作机制,形成共治合力,齐抓共管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各地税务部门也主动探索、不断改进,确保部门衔接顺畅、工作高效落实。例如,您所在的山东省,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残联组织通过定期沟通交流、重大决策会商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残保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徽税务、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建立助残信息沟通联络机制,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享受政策提供便利。广东税务部门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残疾人就业申报、减免缓数据、残保金收入数据的自动上链共享,强化税务、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对残保金协同管理。

与此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全力配合中国残联推进落实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总、省两级税务部门、残联组织通力合作,于2021年底前按要求完成相关系统开发调试等工作,2022年3月1日在全国正式上线,所有用人单位均可通过网络进行联网认证申报。“跨省通办”工作使以往残疾人多地重复安排就业、多月交错安排就业、就业信息不对称等情况得到有效改善,税务部门、残联组织双向数据共享得到明显增强,促进了用人单位合法合规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关于积极宣传残保金的政策法规和公益用途,辅导企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落实残疾人税费优惠政策为抓手,聚焦残疾人急难愁盼,不断强宣传、优服务、提质效,全力服务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一是扩大宣传覆盖面。统筹各地宣传力量,依托当地媒体、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平台,广泛宣传残保金征收、减免以及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二是提高宣传精准度。加大与残联等部门助残信息沟通联络,依托信息化平台和大数据,精准推送个性化优惠政策,及时提醒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享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三是创新宣传形式。结合税收宣传月、全国助残日,联合举办吸纳残疾人就业企业培训班,并运用图文、动漫、短视频、云课堂等多种形式,对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辅导。四是加强支持残疾人就业典型宣传。挖掘税费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案例,讲好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税务故事,调动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创业的积极性,为残疾人就业稳岗提供支持。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继续加强与各级财政部门、残联组织的协作,持续规范和优化残保金征管流程,尽职尽责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落实落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借助“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引导全社会形成帮扶残疾人、安置残疾人的良好氛围,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社保非税司 010-63410972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 杨海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