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税中介安徽盛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胡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该涉税中介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胡洋在被代理公司不知情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冒用4家被代理公司身份虚开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98万元。目前,胡洋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将安徽盛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胡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同时,依法对2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10份“凭空出现”的发票牵出一批疑点企业
前期,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称在公司年终盘点时发现存在91万元“凭空出现”的销售发票。公司负责人和职工对发票上的购买方毫无印象,双方也没有资金往来记录。
企业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这些“凭空出现”的发票究竟是如何出现的?
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立即围绕这些可疑发票的来源和真实性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确有10份未发生相关业务而产生的销售发票。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梳理这些发票的流向,发现受票方分别为某电气公司和某起重机械销售公司。检查人员循着这条线索,在对上述2家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时,这2家企业也称对这10份发票同样毫不知情。开票方和受票方均不知情,这明显不合常理。
在检查人员的建议下,某电气公司和某起重机械销售公司也对近三年开具发票和接受发票进行了全面梳理,同样发现了33份“凭空出现”的销售发票,且这33份销售发票上显示的购买方均为安徽旭晖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这么多份“凭空出现”的发票是从哪来的,又是由谁开具的?检查人员决定继续追溯核查。
涉税中介“隐身”操控企业虚开卖票
在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详细对比了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气公司和某起重机械销售公司的开票信息,发现这些发票大多在夜间开具,且开票地址均相同,这显然不符合正常开票习惯。针对这个疑点,检查人员查询了企业税务登记信息,意外发现上述3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均为同一人——胡洋。
检查人员以胡洋为关键信息,进行了信息检索和扩展核查,发现胡洋就职于一家名为安徽盛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涉税中介机构,他在当地是个小有名气的代账会计,日常代理40多家企业的纳税申报、发票领取等工作。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安徽盛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先蓉是胡洋的妻子,胡洋则是该涉税中介实际控制人。
为了尽快弄清楚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气公司和某起重机械销售公司这3家发票开具方与受票方安徽旭晖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胡洋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检查人员前往最终受票方安徽旭晖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实地检查。
通过依法调取账簿凭证等相关经营资料,检查人员发现,虽然安徽旭晖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账簿表面上看起来十分“正常”,发票有进有销,进项发票品目也多是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配件、阀门等。但在核实涉及某电气公司和某起重机械销售公司开具的33份发票时,检查人员发现,3家公司之间既无资金交易明细,也无物流运输信息,并且也没有其他佐证资料能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同时,检查人员向某电气公司和某起重机械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时,他们均表示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这也侧面证实了这33份销售发票是虚开发票。
在掌握基本证据的基础上,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安徽旭晖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蒋某终于承认其为了少缴税款,与涉税中介胡洋串通,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变票洗票企图“瞒天过海”
为进一步证实涉税中介胡洋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随即来到安徽盛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实地核查。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和查证,胡洋承认,安徽旭晖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曾与他联系,表示想购买进项发票,用来抵扣公司的销项税额、少缴点税款,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开票金额5.5%的“好处费”。
在利益的驱动下,胡洋利用代理多家公司涉税业务,掌握企业发票余量和申报信息的便利条件,搜寻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发现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文中开头所提到的举报公司处于筹建阶段并具有大量进项发票待抵扣这一信息时,胡洋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税控系统,通过虚构业务链条,从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太阳能板组件发票给某电气公司和某起重机械销售公司,再由这2家公司分别开具阀门、金属制品发票给安徽旭晖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胡洋自认为这样操作“天衣无缝”,既拉长了虚开发票链条,每家公司开具发票的品名都在经营范围内,从表面上看业务均为真实发生,又能利用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进项税款抵扣销项税额,让虚开链条上的企业无需缴纳税款,企业老板也难以发现,以此来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
在检查人员对其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告知其相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后,为减轻处罚,胡洋还主动交代了同样向他购买进项发票的安徽秦淼光电有限公司,以及利用其代理的另外一家某电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安徽旭晖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
“买票卖票”终是一场空
经查,胡洋冒用4家被代理公司身份虚开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98万元,胡洋个人收取虚开发票“好处费”16.8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上述规定将胡洋的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天长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胡洋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滁州市税务局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将安徽盛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滁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胡洋供述向其购买进项发票的安徽秦淼光电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安徽旭晖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