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的手段少缴增值税税款205.15万元,对员工入股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0.86万元。为掩盖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1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4年,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66.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注销登记、销毁资料,企图“逃逸”避责
前期,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个人账户大量收取货款未入账,并提供了部分年度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根据线索,税务稽查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后,发现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已注销税务、工商登记。进一步分析发现,连续三年间,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数额竟全部为0,这与企业作为正常经营主体的产能规模、正常商业交易逻辑严重背离,存在隐匿收入嫌疑。
在检查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时,却遭遇“人去楼空”的尴尬——原经营厂址已被出租方收回,生产线设备无迹可寻,无法通过现场核查确定产能。除此之外,企业过往经营资料,从成立到注销期间的所有账簿、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和涉税资料,其均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更是以“资料已遗失”“记不清”为由拒绝配合调查。
账外收款、隐匿收入,暗藏偷税“猫腻”
面对“无账本、无场地、不配合”等情况,检查组工作人员一方面依法调取了公司及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银行账户流水显示,该公司累计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下游买家转入的货款2030.56万元。经约谈收款人,确认上述款项确属公司销售货款。而该公司纳税申报记录显示,其仅就向税务部门报告登记的银行账户中收取的货款进行了申报,上述个人账户收取的2030.56万元货款收入均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另一方面,检查人员对时任公司出纳、会计的3名公司相关人员逐一依法进行约谈,向其讲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
最终,相关人员承认了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不开具发票,隐匿收入的事实。经查,该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共少缴增值税税款205.15万元。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对员工入股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0.86万元。
恢复登记、补缴税款,终被法律严惩
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承认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他坦言,以为企业注销了,税务部门就查不到了,能逃掉之前少缴税款的责任,没想到违法事实还是藏不住,并表示愿意配合相关部门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恢复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了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同时,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