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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隐身”与应税货物“伪报”之谜
——佛山海中金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假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收入偷税案件
时间:2025-12-26 来源: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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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了佛山海中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中金公司)虚假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收入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作为真实货主,在2021年至2022年出口不锈钢板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两高一资”)应征税货物,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4.88万元。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5.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数据比对存差异,申报信息现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经数据比对发现,2021年至2022年,海中金公司出口不锈钢板等货物共有报关单37份,涉及出口金额共计566.41万元。但其增值税申报数据却显示,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年间只在所属期2021年4月至7月申报了销售收入180.36万元。不仅如此,180.36万元收入均按“免税货物销售额”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不锈钢板等货物属于文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需在出口环节申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等税费。海中金公司前期按“免税货物销售额”申报的180.36万元中的121.28万元,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综上分析,海中金公司有隐匿收入以及将出口应征税货物作为免税货物进行申报的嫌疑。据此,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购买身份设空壳,多重造假偷税款

检查人员前往海中金公司注册经营地址实地核查,发现大门紧闭,已无经营痕迹。检查人员通过电话、邮寄、公告等方式,均未能联系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股东等相关人员。

为进一步掌握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海中金公司的资金流水,结合报关单、货运提单以及其他佐证资料,证实海中金公司实际出口了不锈钢板等货物,涉及销售金额566.41万元,与检查人员前期掌握的情况吻合。

在公安经侦部门的协助下,检查人员联系上了海中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为其代理记账的中介。其法定代表人称,自己仅向海中金公司出售了本人的居民身份信息,对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不知情。中介则表示与他联系的人是海中金公司财务人员。

联系海中金公司财务人员后,海中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庆利主动现身,承认其为规避相关部门监管,一方面非法购买他人居民身份信息到佛山设立进出口公司,伪造经营痕迹,享受当地财政补贴,另一方面故意将出口不锈钢板等应征税货物收入填列在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次,甚至后来直接零申报,以期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行径终败露,自食恶果遭处罚

经查实,该公司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66.41万元。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4.88万元,已构成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海中金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5.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责任编辑: 穆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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