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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中介搭“捷径” 帮别人偷税自己也被罚
——揭秘涉税中介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帮助企业注销造成企业投资人少缴税款案件
时间:2026-06-18 来源: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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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线索,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帮助企业注销,造成企业投资人少缴个人所得税案件。经查,2024年,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在帮助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时,违规确认企业货币资产损失,虚假填报财务报表及清算附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投资人王子轩少缴个人所得税133.32万元。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对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并处以企业投资人少缴税款0.5倍罚款66.6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秋霞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对王子轩依法追征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33.32万元。目前,涉案违法所得、税款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报表数据反差巨大 蹊跷注销疑点显露

前期,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在2024年11月办理税务注销时,其财务报表关键指标数据出现较大“反差”。在2024年11月8日这天,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先后确认提交了第三季度、第四季度财务报表,但这前后两张报表反映的情况却截然不同。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显示该企业当季净利润为11.08万元,扣除所有负债后,所有者权益(即企业净资产)还有666.63万元。可在第四季度财务报表里,累计净利润仍然为11.08万元,但企业净资产却变为-2675.12元。从前后两张报表看,企业明明赚了11.08万元,这期间没花钱、也没亏钱,净资产却暴跌到-2675.12元,相当于从“身家600多万元”直接变成了“倒欠2600多元”。

通过对比梳理企业三、四季度财务报表和注销清算表格,税务人员察觉到内有蹊跷,企业一日之间由“正资产”转为“负资产”不符合常理。税务部门在进一步分析中发现,该企业2022年-2024年经营状况良好,持续保持盈利,与注销清算时企业状态明显不符。

经了解,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委托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办理注销手续。结合上述疑点分析,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规代理行为的嫌疑,税务部门随即对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高价费用循迹追踪 违规路径浮出水面

为查明真相,检查人员决定一方面追踪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和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查清利益链条;另一方面厘清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路径,查实具体的违规行为。

在依法调取了疑点线索涉及相关人员的资金流水后,检查人员发现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轩的父亲王某东向立达会计实际控制人张秋霞支付过2万元“代理注销服务费”,该金额远高于当地代理记账行业年费1500元-3000元的标准,也显著超出单一事项代理收费标准。

检查人员随即向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轩送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王子轩表示愿意配合检查,并主动提供了会计账簿等涉税资料。经核查账簿资料确认,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注销当日所申报的2024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2024年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企业清算附表均为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帮助注销时填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帮助企业办理注销过程中,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如实申报,而是虚假填报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未如实办理注销清算,从而造成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未代扣代缴投资人王子轩个人所得税。至此,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违规代理路径基本清晰。


违法事实清晰确凿 中介责任无可推卸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承认了帮助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虚假申报违规注销的事实。

经查,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了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高价“代理注销服务费”,在实际控制人张秋霞指使下,违规确认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货币资产损失、虚假填报多份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骗取完成税务注销手续,其行为直接导致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注销清算分配财产时未代扣代缴投资人王子轩的个人所得税133.3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并处以企业投资人王子轩少缴税款0.5倍罚款66.6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秋霞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对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轩依法追征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33.32万元。目前,涉案违法所得、税款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责任编辑: 范焱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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