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线索,依法查处涉税中介含山县宏宇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宏宇事务所”)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大宏帮助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涉税中介宏宇事务所在为马鞍山云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期间,提出以虚列成本等方式帮助企业少缴税款的税收策划方案,通过编造虚假员工工资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违规列支,造成上述3户企业少缴税款共计339万元。2025年12月,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根据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对宏宇事务所作出处以罚款203.4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宏宇事务所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大宏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3户企业进行了处理,追征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入库。
数据异常初现端倪 报表比对露出破绽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相关部门推送线索,显示宏宇事务所代理的马鞍山云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存在偷逃税款嫌疑。
接到线索后,检查人员立即围绕宏宇事务所执业情况及其代理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发现这3户企业均存在企业所得税列支的职工薪酬总额远高于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工资薪金金额的情况,两项报表数据差异明显。
为进一步核实确认,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这3户企业的对公账户资金流水。通过比对发现,对应的职工工资拨付金额远低于企业所得税列支的薪酬总额,这恰好印证了检查人员前期发现的疑点。基于以上核查结果,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依法对宏宇事务所及其所代理的3户企业立案检查。
有“账”无“人”疑点重重 虚假用工终现原形
为查清事实,检查人员逐一核验这3户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并通知宏宇事务所实际控制人张大宏前往现场同步接受调查。
核查中,检查人员对照3户企业工资发放明细表逐一核对在岗员工,发现每家公司均有数十名人员未在办公场所,现场无相关考勤记录、无在岗工作痕迹。检查人员依法询问这3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均表示公司账簿资料由涉税中介机构宏宇事务所代理制作,税务申报也由其完成,不了解其中的具体情况。
检查人员随即询问宏宇事务所实际控制人张大宏。面对询问,张大宏吞吞吐吐,一会儿说企业职工流动性大、人员不固定,一会儿又说职工居家办公,无需驻场。检查人员依法要求张大宏提供对应人员工资发放流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社保缴费记录等资料,但其始终拿不出任何有效的佐证材料。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进一步逐条梳理了3户被代理企业2022年至2024年成本列支账目明细,重点核查大额工资费用入账依据、凭证附件,通过进一步交叉比对社保缴费信息、劳动合同备案等资料,确认宏宇事务所代理的3户企业账面工资支出存在造假情况。

虚列成本少缴税款 逾越底线终受严惩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宏宇事务所实际控制人张大宏对编造虚假工资表、帮助代理企业虚列成本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22年至2024年,宏宇事务所利用代理记账、申报纳税的便利,仅凭自制虚假工资单据列支大额应付职工薪酬,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情况下,为3户代理企业违规列支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虚假申报,造成3户企业少缴税款共计33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5年12月,税务部门根据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对含山县宏宇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作出处以罚款203.4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宏宇事务所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大宏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3户企业进行了处理,追征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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