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执行,为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与《公约》的衔接工作,现就国别报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42号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19日
| 访问统计 | 网站管理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
|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网站标识码:bm29000002 京ICP备13021685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3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主办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技术支持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