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政策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
|---|---|
| 享受主体 |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优惠内容 |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
| 享受条件 |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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