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简体   |   繁体   |   English   |   网站无障碍
English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链接:

责任编辑:张华
           访问统计| 网站管理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网站标识码:bm29000002
京ICP备13021685号-2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3号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