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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1710352792000 答复时间:2024年03月15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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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贵公司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2024年6月30日)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截止期限(2023年出口货物的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为2024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合同等举证资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应当在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前完成收汇。

责任编辑: 金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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