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互动交流>留言公开

留言时间:1730853041000 答复时间:2024年11月08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字体: 打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你公司支付的员工租房费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限额以内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责任编辑: 藏可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