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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1769966962000 答复时间:2026年02月03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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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你公司在购置5年内将专用设备转让,需要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责任编辑: 金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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