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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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
所有行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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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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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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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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