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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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新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衔接背景下,判断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应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如遇目录转换,在适用旧目录时,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旧目录下的鼓励类目录,其收入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在适用新目录时,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新目录下适用的鼓励类目录,其收入也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将两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加总计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以此判断是否达到优惠条件。

假设,2025年1-2月,鼓励类产业目录按老目录执行,2025年3-10月按新目录执行。某企业在1-2月经营老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取得的收入金额A,3-12月经营新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取得的收入金额B,应当以(A+B)合计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统一计算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如占比超过60%,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就全年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

其他区域性优惠如涉及新旧目录衔接问题同样参照上述口径执行。

【问题2】对纳税人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购买的用水权如何征收水资源税?

答:对纳税人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购买的用水权,计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水量或计划水量,按照正常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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