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访问量:1
【字体: 打印

问题描述:增值税法实施前,纳税人转让旧房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按预缴的增值税相应缴纳附加税费,缴纳的附加税费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增值税法实施后,在同一县区内转让不动产不再预缴增值税和缴纳附加税费,而是由纳税人下月或下季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在此情况下,纳税人计缴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扣除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

答复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在计缴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不允许扣除。

责任编辑: 刘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