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数字化转型、财政压力与国际税收协同改革推动,印度税收格局正经历结构性变革。作为全球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印度持续推进税收框架现代化、强化实时合规监管、重新议定税收协定等举措。这些举措对跨国企业跨境投资、运营架构及税收合规产生重大影响,既带来税率优化、取消重复税种等确定性利好,也催生了数字申报、实时合规风险、数据驱动执法等新挑战。
一、《所得税法》新规及申报要求
(一)生效时间与立法定位
2025年《所得税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面取代沿用六十余年的1961年《所得税法》,新法以精简税制、对接国际规则、构建信任型合规环境为核心目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适配数字化征管转型。
(二)关键修订内容
1.统一纳税年度。取消“上一纳税年度”与“评估年度”双重概念,统一为“纳税年度”,简化税收框架,配套新规及表单同步更新施行。
2.整合预扣税与协定待遇规则。重构预扣税等多项条款,纳税人需结合新法与双边税收协定,重新确认适用税率;享受协定待遇仍需提交税收居民证明(TRC)、受益所有人声明,同时需通过新增的41号申报表额外补充披露信息。
3.优化估值与处罚体系。修订薪酬估值规则,要求精准申报外籍员工薪酬、股权激励及各类补贴;合理化违规处罚标准,对未遵守审计和报告要求、未提供财务和应报告交易报表等多项违法行为对应的刑事条款予以宽缓化调整,将原严格监禁改为简单监禁。
二、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的确定性新规
印度最高法院在老虎全球基金一案中裁定,1962年《所得税规则》第10条第(2)款(“祖父条款”)并不自动对既有安排予以豁免,即产生于2017年4月1日或之后的税收优惠,不论投资何时作出,一般反避税规则均可能适用,此裁定对2017年4月1日之前的存量投资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此,印度中央直接税委员会(CBDT)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2项通知修订规则,明确:
1.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于2017年4月1日及之后产生税收优惠的任何安排,不论安排订立时间;
2.2017年4月1日前投资转让产生的收入仍适用祖父条款予以豁免,保障存量投资确定性。
三、税务机关重要裁决与行业税收优惠
(一)影响税收确定性的税收裁决
德里所得税上诉法庭裁定:印度子公司向持有其99.98%股份的荷兰母公司回购集团内部股票,构成《印度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13条第(5)款所定义的“公司重组”。该条款通常适用于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相关资本利得仅在荷兰征税,印度不应征税。该保护适用于真实、善意的集团重组,但不适用于企业借重组名义变相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重点行业免税政策升级
为促进制造业、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和金融业发展,印度自2026年4月1日起新增并延长多项税收优惠:
1.云服务与数据中心领域。境外企业通过印度本地数据中心提供全球云服务,并经印度分销商转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效期至2046-2047纳税年度;为境外关联方提供服务的境内数据中心,可适用成本加成15%的安全港利润率规则。
2.电子制造领域。境外企业向印度海关保税仓库内的合同制造商供应资本货物、设备及工装,且制造商为其代工生产电子产品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效期至2030-2031纳税年度。
3.金融服务领域。设在国际金融服务中心(IFSC)及境外金融中心(OBU)的符合条件主体,其特定收入的免税期由10年延长至20年。
四、税收协定修订更新
印度财政部已发布《印度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自2026年4月1日生效,主要变动如下:
1.扩大常设机构(PE)范围。新增183天服务型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引入反拆分规则,扩大非独立代理常设机构定义,避免跨国企业通过功能拆分规避常设机构认定;
2.股份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改为收入来源地征税;
3.新增独立的技术服务费条款,适用10%的预提税税率;原协定中技术服务费归属于其他特许权使用费范畴,适用15%的税率;
4.优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税率,提升双边投资吸引力;
5.设置利益限制条款。收紧无实质经营主体的协定待遇适用资格;
6.取消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项下25%的税收饶让优惠。
(内容来源:环法视野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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