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阿根廷政府批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阿协定”),签署双方均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于2024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该协定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支付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对所得或财产征收的其他税收;(2)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阿根廷适用于所得税、核定最低所得税和个人资产税;(3)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方面:给予中国居民比阿根廷国内法更多的优惠,其中大部分优惠与阿根廷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同类条约所提供的优惠一致。然而,该协定作为创新项,会对缔约双方各自拥有或控制的某些机构给予差别待遇,给予比一般规定更高的免税或优惠税率。主要优惠税率条款如下:一是在股息方面:①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拥有或控制的机构,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②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当受益所有人是公司法人,且在包括支付股息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③其他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5%。二是在利息方面:①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2%;②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拥有或控制的机构,则免税。三是在特许权使用费方面: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3%、5%、7%或10%,具体取决于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类型。四是在财产收益方面:①若缔约国一方拥有或控制的机构转让代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的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收益的5%;②如不满足上述条件,但转让人在转让前365天内的任一时间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收益的10%;③其他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收益的15%。此外,该协定还针对不动产、保险、国际海运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董事费、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以及学生所得等制定了具体规则。(内容来源:环法视野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编译)
中国与阿根廷双边税收协定生效执行
时间:2025-01-23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访问量:1
【字体:大中小】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