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1日,新西兰税务局发布《解释声明25/19:非上市股份注销是否构成股息支付的替代安排》,取代了1999年颁布的相关指引。主要内容包括:(1)新增示例10。列举了非参与性可赎回股份赎回不视为替代股息(公司向其股东进行非现金形式的利润分配)的情形,强调商业目的(如控股股东退出)的重要性,并明确“一次性异常交易”不限于首次注销行为;(2)补充股份发行与注销的关联规则。注销后增发股份不必然指向替代股息,二者可存在合理商业逻辑;(3)明确“污染规则”适用范围。“污染规则”是指在股份注销交易中,若支付给股东的款项中有一部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替代股息的支付,则全部支付款项(包括原本可以免税返还的资本部分)均可能被视同为替代股息处理。文件规定,若不以避税为目的,则含实缴资本与超额股息的支付不因部分款项被视作替代股息而整体被认定为受“污染”;(4)优化示例4(现为示例5)。明确无留存收益及持续税务亏损的公司不具备股息支付能力,其股份注销不应视为替代股息。(内容来源:德勤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编译)
新西兰发布关于股份注销是否构成变相分红的解释声明
时间:2025-10-31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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