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嫲嫲团”公司)涉税违法案件。经查,2018年至2019年,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嫲嫲团”网络交易平台,通过隐匿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297.29万元。该公司还在推广企业APP过程中通过个人账户为雇佣的推广人员发放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2.75万元。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98.9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处以罚款910.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辅导督促该公司雇佣的推广人员更正申报和补缴税费款及滞纳金。目前,该案件及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流水异常 初显偷税端倪
前期,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有关单位移送线索: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多个关联人账户之间存在异常大额资金流转,且银行流水与纳税申报数据相差较大。经税务部门研判,认为该企业存在偷逃税的可能,检查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核实公司账簿发现,该公司与供应商就“嫲嫲团”APP上的货款收入进行结算时,每笔订单都会向商家加收一笔服务费,并将该服务费从“收入”划转向“负债”,藏匿在报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检查人员依法向该公司财务人员询问服务费收取情况,财务人员表示,“嫲嫲团”交易平台统一就每一笔订单向商家收取7%的平台服务费。
当检查人员进一步要求该公司出具货款和服务费的结算凭证时,公司财务人员却表示款项结算主要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账,并以“账号已经注销”为由推脱,拒绝出具与供应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大量挂账的“其他应付款”、异常划转的收入、已经注销的账号......“嫲嫲团”公司的反常态度,进一步证实其可能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涉税违法行为。
深挖猫腻 揭开偷税真相
银行流水与申报数据为何无法匹配?面对“嫲嫲团”公司拒不配合的态度,检查人员依法约谈多个“嫲嫲团”平台内经营者进一步开展核查,经查发现:“嫲嫲团”公司给商家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并收取一定服务费金额的情况属实,但收取比例并非公司声称统一规定的7%,而是根据商家的规模、销量、品牌等因素综合浮动。该公司将申报数据与实际流水之间的差额留存在“其他应付款”中,进而少申报收入3477.93万元,造成少缴税费款297.29万元的违法事实。
结合取证情况,检查人员进一步追踪资金流向,发现“嫲嫲团”公司为增加其线上交易平台用户数量,雇佣符合推广要求的消费者并支付劳务报酬。但为规避频繁资金流转触发银行的重点监控,该公司先将劳务报酬转入公司负责人4个亲戚朋友的个人账户,再由这些个人账户分别向雇佣的推广人员支付。通过追溯资金流,检查人员确认这些打入关联人账户的资金最终确实流向了推广人员。而这部分资金“嫲嫲团”公司并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达472.75万元。

铁证当前 终遭法律严惩
掌握了企业偷逃税的关键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陈建一开始强调自身合法经营,但面对确凿的证据,最终承认了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98.9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处以罚款910.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辅导督促该公司雇佣的推广人员更正申报和补缴税费款及滞纳金。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以及本案中关联人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打印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