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嘉峪关宏兴西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骗享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成本、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08.83万元。202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8.7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
表面合规难掩数据异常
前期,税务稽查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嘉峪关宏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例行检查。
在自查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结合行业常见涉税风险点与企业申报情况,梳理形成自查提纲,对该公司开展自查辅导,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自查情况。该公司按期提交自查报告,称其财务核算规范,且定期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内部监督,自查仅补缴印花税及工会经费合计0.33万元,并表示不存在其他涉税问题。
随后,税务人员结合该公司自查情况,依托税收大数据开展分析,发现该公司集中接受了来自外省6家运输公司开具的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487.99万元。这些发票所记载的运输业务的发货地、收货地与承运方注册地之间地理跨度达数千公里,不符合行业通常的成本控制和运营逻辑,业务真实性存疑,引起了税务人员的警惕。
税务人员就上述核心疑点向该公司进行反馈,但其仍坚持除自查报告中提到的问题外无其他涉税问题,未能对上述异常业务安排作出合理解释。
由于涉及大额进项的关联业务真实性疑点突出且无法消除,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开展立案检查。
资金回流暴露违法真相
为查明事实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相关运输合同、车辆调度记录、运费支付凭证等辅证材料。经过初步核对,表面上其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单价与市场公允价格相近,货物流向也与公司经营情况存在关联。然而,检查人员结合行业特性和商业逻辑进行深度研判后认为,本地商贸公司长期频繁集中购买外省运输服务,不符合常理。
针对这一疑点,检查人员立即赴外省进行外调取证,通过依法调取该公司及运输发票开票方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多笔大额运费支付后,资金经过多个环节周转,最终流向了该公司关联企业所雇佣员工的个人账户中。
在掌握关键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依法对该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进行询问,该业务人员供述:公司为降低运输成本、少缴纳税款,长期雇佣零散社会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并寻找运输公司商定以支付约6%“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已掌握的资金回流证据和业务人员供述,虚开事实已然清晰:该公司通过签订虚假运输合同,向开票方对公账户支付所谓“运费”,开票方在扣除约定比例的“开票费”后,将剩余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回流至该公司指定的账户中。
铁证面前承认“骗享”套路
面对完整的证据链条,该公司负责人赵泽伟最终承认了其违法事实。该公司通过取得虚开发票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虚增运输成本,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至300万元以内,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从而偷逃企业所得税。
经查,该公司接受了与其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3.92万元,虚增运输成本487.99万元,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真实的677万元大幅压低至195万元,骗享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确认少缴企业所得税159.6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嘉峪关宏兴西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取得的68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并就其违规抵扣、骗享税费优惠定性为偷税,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8.7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该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上游虚开发票多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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