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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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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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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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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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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