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6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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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泰国发布《补足税紧急法令》,强制要求跨国企业必须缴纳15%最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法令主要内容包括:(1)征税对象。在过去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年度,合并后的集团收入每年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养老基金等类型实体不受该法令约束;(2)征收机制。补足税制度包含国内与国际双重保障机制,旨在确保跨国企业无法通过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管辖区进行避税。一是国内补足税机制,跨国企业泰国子公司在泰运营且其本地有效税率低于15%时,泰国税务局将按15%的最低标准对其征收差额税款;二是国际收入纳入规则,当泰国最终母公司、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低税管辖区实体时,泰国母公司应将境外所得纳入应税收入。如果跨国企业在泰母公司的有效税率低于15%,也必须补缴税款以满足全球最低税率要求;三是低税支付规则:若低税管辖区实体未通过国内最低补足税或收入纳入规则缴清其应付的补足税,则泰国母公司的所有成员实体需按照分配比例缴纳这部分未支付的补足税;(3)申报期限。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需要在其最终母公司财年结束后的15个月内,向税务局提交《GloBE资料报表》并缴纳补足税。对于首次需要提交的财年(即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申报期限可延长至18个月;(4)处罚事项。申报表有误导致少缴税款,将被处以少缴税额一倍的罚款;未按规定申报,罚款将提高至少缴税额的二倍;对于少缴税款,每月加收1.5%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不超过本金。(内容来源: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编译)

责任编辑: 金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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