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9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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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中国香港”)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签订《关于对收入及资本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主要内容如下:(1)涵盖税种。中国香港方面包括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吉尔吉斯共和国方面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2)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就本协定而言,“常设机构”一词在企业透过某固定营业场所经营全部或部分业务的情况下,指该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与之有关联的监督管理活动,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企业在任一12个月内通过雇员等提供服务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3)预提税率。若受益所有人是在包括支付股息当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内直接持有支付该股息的公司至少20%股份的公司,其股息所得税率上限为5%,其他情形为10%;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上限为8%;(4)资本利得。不动产所代表的资本如由缔约一方的居民拥有并位于另一缔约方,则可在另一缔约方征税;如某动产构成  某常设机构的业务财产的一部分,而该常设机构是缔约一方企业在另一缔约方设立的,则该动产所代表的资本,可在该另一缔约方征税;凡缔约一方的企业营运船舶或航空器从事国际运输,上述船舶或航空器所代表的资本,以及关于上述船舶或航空器的运营的动产所代表的资本,仅可在该缔约方征税;缔约一方的居民的所有其他资本组成部分,只可在该缔约方征税;(5)避免双重征税。缔约双方应采用抵免法来避免双重征税。(内容来源:德勤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编译)

责任编辑: 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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