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31 来源: 访问量:1
【字体: 打印

关键词:印度 常设机构 经营活动 税前扣除

一、案例简介

法国税收居民A公司与印度税收居民B公司签订十年期钻井合同,于1983年至1993年期间在印度设立常设机构并正常经营纳税,合同到期后该常设机构撤销,产生未抵扣折旧。此后,A公司持续与B公司保持往来,积极寻求业务机会,1996年再次提交投标书,并于1999年同B公司签订新合同。在1994-1998纳税年度(合同间歇期),A公司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申请扣除相关费用并结转未抵扣折旧。印度税务评估官员认为A公司在新旧合同间歇期未在印度开展实际业务、无常设机构,据此驳回了A公司扣除支出及折旧的申请。

A公司不认同税务评估官员的判定,形成税企争议。案件先后被诉至所得税上诉委员会(CIT)、印度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北阿坎德邦高等法院、印度最高法院。ITAT支持A公司主张,而CIT和北阿坎德邦高等法院支持税务机关判定。最终,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利于A公司的裁决。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居民企业在东道国无常设机构且暂时未执行合同期间,是否可以基于寻求商业机会、接洽联络等业务活动,适用税前费用扣除和折旧结转抵扣政策。

A公司主张,其在新旧合同间歇期虽未设立常设机构,但有经营意愿,并积极与B公司开展业务联系,可以适用费用和折旧扣除政策。ITAT同意上述主张,明确“业务停滞”与“停业”存在本质区别。A公司与B公司的持续沟通、投标行为证明其未终止经营意图,虽无有效合同和常设机构但仍属于经营活动范畴,准许依据《所得税法》第71条扣除业务支出,按第32(2)条结转未抵扣折旧。

印度税务评估官员与CIT认为,A公司相关期间未在印度开展实际业务、无常设机构,驳回其支出扣除及折旧结转申请。北阿坎德邦高等法院认为,A公司既无常设机构、无办事机构,又无正在执行的合同,不能认定其在印度开展业务,因此无权适用相关税收政策。

三、最终裁决

最终,印度最高法院支持了纳税人主张,撤销高等法院的判决,认定非居民企业即使在印度无常设机构且暂时未执行合同,只要存在持续经营意图,仍可依据所得税法适用业务支出扣除及未抵扣折旧结转政策。并作出三点核心判定:

一是“经营活动”内涵广泛,不仅包括实际盈利的业务活动,还涵盖为维持业务存续、寻求新机会开展的相关活动,A公司的投标、客户沟通等活动均属于经营活动范畴。

二是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与经营活动无必然关联,印度《所得税法》未要求非居民企业必须在印度设立常设机构才能开展经营或承担纳税义务,相关认定不应混淆国内税法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A)的适用范围。

三是高等法院的判决与印度全球化背景下“便利营商”的发展目标相悖,跨国企业通过海外办事处与印度实体开展商业沟通,应视为合法的经营活动的体现。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上述案件对我国“走出去”企业有一定借鉴意义。企业“走出去”应具备海外税务管理前瞻性、连续性和证据意识,不应仅以物理存在或合同执行最为判断经营活动的唯一标准,而应从商业实质出发,通过规范的内控和档案管理,为企业在各个阶段争取合法税收权益奠定坚实基础。在遇到争议时,应勇于利用法律程序,援引有利判例和司法精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深入理解并区分“业务停滞”与“业务终止”的法律意义。企业海外业务的暂时性收缩或项目间歇期,不等同于彻底退出市场。只要企业持续为重返市场或获取新合同付出努力,就可能被认定为“经营活动仍在持续”。“走出去”企业在项目间歇期,应有意识地保留并记录下“持续经营意图”的证据,如:与当地政府、老客户、潜在合作伙伴的正式沟通函件、会议纪要;针对新项目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投标文件;为维持当地资质、许可证或品牌声誉所进行的活动等。同时向企业内部和外部顾问,特别是财务与税务部门明确这一区别,避免因错误判断“业务终止”而导致税务处理失当。

二是重新审视“常设机构”与税收权益的关联性。税务合规不仅仅是“已实现收入”的申报,也包括对“持续性经营活动”所产生支出的合理税务处理。企业不应过度刻意“避免构成常设机构”,有时,为开展实质性业务而设立常设机构,并通过合理的费用归集和扣除来优化税负,可能是更优选择。在无常设机构的阶段,也应主动研究东道国国内税法中关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和权益的规定,积极主张如业务支出扣除、亏损结转等合法权利。

三是强化全周期税务管理与证据链保存。本案纳税人胜诉的关键在于企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间歇期仍在为业务付出努力。建议“走出去”企业建立覆盖项目投标、执行、间歇、再启动全周期的税务管理台账。特别重视项目间歇期的税务管理,将相关市场维护、关系协调、投标筹备等活动的费用单据、合同文件、沟通记录系统性地归档保存,作为未来应对税务稽查、主张税收权益的有力证据。

四是关注东道国司法趋势与营商导向。在评估投资目的地税务环境时,不仅要研究成文法,还应关注最新的司法判例和政策导向。如东道国法律为吸引外资、鼓励商业连续性而采取宽松解释,可能带来有利的税务处理空间。在发生税务争议时,可以考虑援引东道国鼓励投资、便利营商的宏观政策作为支持性论据,寻求更符合商业实质的裁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审校

责任编辑: 藏可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