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印度 特许权使用费 独立交易原则
一、案例简介
印度《1961年所得税法》第92C条明确,转让定价有六种确定独立交易价格的方法,包括交易净利润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方法,这些方法的使用没有优先顺序。
印度索尼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度索尼),是日本索尼公司(以下简称日本索尼)通过旗下荷兰、瑞典、迪拜及中东非洲子公司共同控股的孙公司。它主要在印度分销消费电子产品,还为集团内其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另外,印度索尼拿到了索尼品牌空白光盘的制造和销售许可,之后又把这个许可转授权给了日本索尼指定的独立制造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原始设备制造商(OEM)。
此前在2022年“索尼印度私人有限公司诉国家电子评估中心”一案中,针对印度索尼支付关联方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印度税务部门认为,从两家公司的协议来看,原始设备制造商本来能直接和日本索尼合作,印度索尼在中间没拿到什么实际收益,所以转让定价官员把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定成了零。印度索尼不认同这个说法,他们表示和日本索尼的协议只是个框架,许可到底怎么用,还得看印度索尼和原始设备制造商之间的具体约定。
最后所得税上诉法庭引用了德里高等法院2014年的一个判决——“所得税局长诉高纬环球(Cushman and Wakefield)”(案件编号:ITA 475/2012),判决里说,税务部门不能用自己对业务的想法,去替代纳税人的经营决策。法庭还认定,税务部门没法证明自己的说法——也就是印度索尼没拿到无形资产,或者拿到了也没从中受益,所以裁定2016–2017评估年度,印度税务部门错误地将这笔特许权使用费认定为不可扣除项目。
印度税务部门不服上诉后,德里高等法院在2024年“首席所得税专员(PCIT)诉索尼印度私人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编号:ITA 551/2023)中,维持了所得税上诉法庭的裁定。
可之后在税务审计时,印度税务部门又调整了印度索尼2015-2016、2017-2018、2018-2019这三个评估年度的特许权使用费。他们还是认为印度索尼在再许可过程中没有获益,主张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把这笔跨境特许权使用费的独立交易价格算成零,而印度索尼坚持要用交易净利润法。
印度索尼先向印度争议解决小组(DRP)申诉,但没和税务机关达成一致,于是就把案子上诉到了所得税上诉法庭。
二、争议焦点
这案子的核心争议是:2016-2017评估年度,印度索尼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关联交易,已经用交易净利润法确定了独立交易价格,还得到了德里高等法院的认可,认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税务机关能不能说“该用更合适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就对其他评估年度的同类交易重新测算调整呢?
税务机关觉得可以重新算,理由是印度索尼在再许可过程中没有获益,所以转让定价官员才把这笔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定为0%。至于其他评估年度的同类交易,转让定价官员有权质疑纳税人选择的交易净利润法,换成更合适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来确定独立交易价格。
印度索尼则认为,和日本索尼的协议只是框架协议,许可的实际使用得看和原始设备制造商的约定。而且2022年所得税上诉法庭、2024年德里高等法院在裁决2016-2017年案件时,已经就同类问题给出了裁定,认定这类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扣除。所以税务部门要求变更定价方法的做法很武断,应该参考之前的生效判决。
三、最终裁决
2025年8月8日,德里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给出了裁定:如果税务部门前一年错误认定了印度索尼支付给日本索尼的许可费,那下一年就不能再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重新测算这类许可费的独立交易价格。具体理由有三点:
1. 法庭觉得,不让纳税人用交易净利润法,非要换成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重新算,这没什么依据,而且税务部门也没权力质疑企业的商业决策。
2. 转让定价官员的职责只是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或价值,至于有没有提供服务、纳税人有没有从中受益,还有能不能列支这笔特许权使用费,这些都不是他们该评估的。
3. 已经通过诉讼明确裁决的转让定价事项,税务机关不能没完没了地在其他评估年度反复上诉。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第一,要重视税收裁定的法律效力。这案子里,双方争的就是已经裁定过的评估年度,能不能被税务部门“二次测算”,最后企业靠着主张裁定的效力,得到了法庭支持。所以企业收到税收裁定时,得留意裁定适用的年度、用的调整方法,还有能不能撤销这些点,这样才能让生产经营的税收情况更确定。
第二,要管好合同和协议。这案子里,日本索尼就是靠提交相关协议这些实证材料,才证明了自己的说法。所以“走出去”的企业和关联方签合同、协议时,要好好保存合同文件,还有和履行合同相关的所有材料。另外,得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资产归谁这些事写清楚,别用容易让人误解的说法。
第三,要善用涉税救济渠道。这案子里,法庭明确了税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把他们的调查权力限定在了固定范围,还驳斥了税务部门二次测算的做法,这对日本索尼胜诉帮了大忙。所以“走出去”的企业得提前了解东道国的各种救济渠道,选对合适的。遇到跨境税收争议时,一方面要多搜集研究之前的判例,摸清类似案子的裁决结果;另一方面要多和上诉法庭沟通协调,从程序合不合规、权利义务对不对等这些角度多分析,这样才能提高胜诉的概率。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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